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 廖淑芬 相對人 游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扺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9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6│建│││107│全部│游秋月│├──┼───┼────┼───┼───┼─────┼─┼──┼──┼────┼─────┼────┤│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旱│││136│4分之1│游秋月│└──┴───┴────┴───┴───┴─────┴─┴──┴──┴────┴─────┴────┘┌─────────────────────────────────────────────────────┐│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6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0002│花蓮縣花蓮│國光段│住商用、│1層52.16│157.8│││平方公尺│全部│游秋月││││市○○街25│0006地號│鋼筋混凝│2層71││││││││││6號││土造、2│屋頂突出物││││││││││││層│15.8│││││││││││││騎樓18.84│││││││└──┴───┴─────┴────┴────┴─────┴───┴───┴───┴────┴───┴───┘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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