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戊○○原告甲○○
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愉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