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九時許,因詐欺犯行,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號);嗣因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三十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檢附簡易判決書、撤銷緩刑裁定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為憑。
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之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