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31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