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俊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非制式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民國107年3月15日刑鑑字第1070007552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據此,足認前開扣案長槍係可發射子彈且具殺傷力之槍砲,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勝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