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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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58號聲明人 陳瑩瑩 即VictoriaChan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 江寶國 、 江琳 、江雅蘋、 江雅珺 、 江雅琦 、 江啟源 即AaronChiYuanChiang、江啟豪、 江采薇 即TERESATSAI-WEICHIANG、 劉家珊 、 劉家銘 、 劉昕 、 劉家珮 、 徐碩陽 、 徐博陽 、 蘇詩雅 即MonicaChiangSo、蘇詩媛即JenniferChiangSo、 蘇家樂 即AndrewChiangSo、 陳成威 即VictorChan、 陳子發 即VicChan、 江筠熙 即MckaylaChiang、 劉承翰 、 周翁正 、 周映希 、 劉晞 、 陳頎修 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江萬玉卿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巷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江萬玉卿於民國107年8月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拋棄繼承人需基於繼承人真意,而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若依其所提遞件資料無法確定是否為繼承人及有拋棄繼承之真意,經法院限期命補正而仍不補正時,抑或實際上欠缺拋棄繼承之真意,自無從准予備查,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明人首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本件聲明拋棄繼承狀係由徐碩陽所撰寫並遞狀,實際上未經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簽名及蓋印鑑章,亦未提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與 江雅琪 (即被繼承人之女)間具有親子身分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認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有無拋棄繼承之真意。嗣經於本院107年12月5日通知補正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然聲明人未依期補正,僅徐碩陽於108年5月22日具狀表示「因無法聯絡陳瑩瑩即VictoriaChan,請鈞院依法處理。」,此有聲請拋棄繼承權補正出生證明等文件與聲請延期陳報狀附卷可憑,是本院無從認定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與江雅琪間有血緣關係,而非被繼承人江萬玉卿之繼承人,則本件聲明人陳瑩瑩即VictoriaChan拋棄繼承之聲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