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梁志鳳 債務人 林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梁志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邀約林梅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26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貸款暨動產抵押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