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鄭淑敏 被告 施岳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謝舒萍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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