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月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錡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