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 李姍姍
乙○○甲○○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趙怡莊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
丁○○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0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鍾華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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