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六0、一五七四二、一五七四三、一五七四一、一六四0一、一六四00、一五七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公訴意旨略以:丙○○、 洪世界 夫妻, 陳國禎黃金娥 夫妻及 鄭美春 五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洪世界經營地下錢莊以高利貸放款,並對外偽稱為誠行企業有限公司惠洋綠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以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連續招組互助會,計有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會,會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支票會三十一會(如附件一),利用鄭美春、黃金娥、陳國禎、 吳霞 之名而詐得一千八百七十二萬四千元,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會,會金五萬元之支票會三十一會(如附件二),利用鄭美春、黃金娥、吳霞等名而詐得八百十五萬三千元、七十七年六月五日起會,會金十萬元之支票會三十一會(如附件三),利用鄭美春、吳霞、洪世界之名詐得一千零八十一萬九千元,致其他會員不疑有詐,陸續繳納活會會款,洪世界明知其於七十七年九月間已無支付能力,仍於七十七年八月十六日以如附件四所示之空頭支票三張,向素無經濟往來之 林觀蕙林觀敘卓文龍 各調現一百萬元,另於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再以如附件五所示發票日均在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以後始屆期之空頭支票,向 凃金火 調現一千六百五十萬元,於七十七年九月間冒用甲○○名義詐標會款一百八十萬元,並以如附件六所示發票日均在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以後之空頭支票向甲○○調現而詐得六千七百零三萬元,於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宣布倒閉,支票均不獲兌現,並詐稱倒會,避不見面,會員凃金火、甲○○、 蔣美容 等始知受騙,洪世界等共詐得一億二千六百零二萬六千元,案經被害人甲○○、凃金火、乙○○、林觀敘、丁○○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七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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