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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