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緯帆選任辯護人徐盛國律師
廖宸和律師被告 林庭蔚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池靜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應予更正為「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本應記載「第38條第2項前段」,卻誤繕為「第38條第1項第2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