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陳正隆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淑英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欲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257、257-1、573、584-1、585等地號土地至聯外道路之方法,並應提出包含通行位置、範圍及標註面積之圖面(例如:利用地籍圖或空照圖繪製並計算之)。
二、依前項通行方法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