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 江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凌公霸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玫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