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0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547號、第26567號、第28605號、第29090號、第29407號、第29762號、第31027號)暨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33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辛○○明知將自己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該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被詐騙款項,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7月18日15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 重中山路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之天台廣場附近,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男子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帳戶遂行犯罪。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張先生」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收受辛○○前揭郵局及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辛○○提供之上開帳戶內。
二、證據:
(一)被告辛○○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匯款證明。
(三)被告三重中山路郵局、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辛○○將其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交付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詐取如附表所示13位被害人之財物,同時觸犯13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損失金額、被告犯罪之手段,及其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如附表編號十二、編號十三所示之併案事實,與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關係,已如前敘,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手法│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偵查案號│├──┼───┼─────────┼────┼──────┼────┼────┼─────┤│一│丙○○│98年7月22日3時許在│98年7月│臺北市○○街│5,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露天拍賣網站佯稱欲│22日10時│282號統一超││重中山路│第26547號││││出售小巨蛋聽障奧運│25分許│商內之自動櫃││郵局帳戶│││││表演門票││員機││││├──┼───┼─────────┼────┼──────┼────┼────┼─────┤│二│壬○○│98年7月20日23時50│98年7月│臺南市○○路│5,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分許在奇摩拍賣網站│21日13時│郵臨櫃匯款││重中山路│第26567號││││佯稱欲出售數位相機│18分許│││郵局帳戶│││││(sonyT700)││││││├──┼───┼─────────┼────┼──────┼────┼────┼─────┤│三│乙○○│98年7月21日14時許│98年7月│以網路轉帳方│9,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在奇摩拍賣網站佯稱│21日14時│式││重中山路│第28605號││││欲出售手機(Ap│許│││郵局帳戶│、第29090││││iPhone3G)│││││號│├──┼───┼─────────┼────┼──────┼────┼────┼─────┤│四│寅○○│98年7月20日某時許│98年7月│花蓮師院郵局│6,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21日14時│臨櫃匯款││重中山路│第29090號││││數位相機│17分許│││郵局帳戶││├──┼───┼─────────┼────┼──────┼────┼────┼─────┤│五│戊○○│98年7月20日某時許│98年7月│花蓮宜昌郵局│11,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21日12時│臨櫃匯款││重中山路│第29090號││││欲出售手機(Sharp│58分許│││郵局帳戶│││││T923)││││││├──┼───┼─────────┼────┼──────┼────┼────┼─────┤│六│丁○○│98年7月20日22時在│98年7月│高雄大社郵局│5,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露天拍賣網站佯稱欲│21日11時│臨櫃匯款││重中山路│第29090號││││出售手機(Apple│56分許│││郵局帳戶│││││iPhone3G)││││││├──┼───┼─────────┼────┼──────┼────┼────┼─────┤│七│ 蔣美莉 │98年7月21日某時在│98年7月│臺北市 忠孝 東│3,932元│辛○○三│98年度偵字││││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21日14時│路4段台新銀││重中山路│第29407號││││洋公園門票│22分許│行忠孝分行內││郵局帳戶│││││││之自動櫃員機││││├──┼───┼─────────┼────┼──────┼────┼────┼─────┤│八│己○○│98年7月21日12時48│98年7月│臺中縣豐原市│2,8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分許在拍賣網站佯稱│22日10時│水源路郵局臨││重中山路│第29407號││││欲出售花蓮海洋公園│32分許│櫃匯款││郵局帳戶│││││門票││││││├──┼───┼─────────┼────┼──────┼────┼────┼─────┤│九│癸○○│98年7月21日某時許│98年7月│臺北縣 瑞芳 郵│5,1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21日某時│局臨櫃匯款││重中山路│第29407號││││欲出售小型筆記型電│許│││郵局帳戶│││││腦(msi微星U100)││││││├──┼───┼─────────┼────┼──────┼────┼────┼─────┤│十│甲○○│於98年7月21日11時│於98年7│高雄市三民區│10,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21分許在奇摩拍賣網│月21日13│民壯路16號民││重中山路│第29762號││││站佯稱欲出售手機(│時9分許│壯郵局內之自││郵局帳戶│││││NokiaN97)││動櫃員機││││├──┼───┼─────────┼────┼──────┼────┼────┼─────┤│十一│庚○○│98年7月23日22時許│於98年7│嘉義市西區仁│6,982元│辛○○第│98年度偵字││││,在某網路聊天室與│月24日1│愛路395號台││一商業銀│第31027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時17分許│北富邦銀行內││行三重埔│││││女子相約在嘉義火車││之自動櫃員機││分行帳戶│││││站見面援交,旋於同│││││││││日23時58分許,接獲│││││││││另一佯稱會計師之男│││││││││子來電,要求依其指│││││││││示至ATM付款以確認│││││││││身分││││││├──┼───┼─────────┼────┼──────┼────┼────┼─────┤│十二│子○○│98年7月21日3時許在│98年7月│臺北市信義區│9,5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露天拍賣網站佯稱欲│21日某時│ 松仁 路國泰世 ││重中山路│第33031號││││出售手機(Apple│許│華銀行內之自││郵局帳戶│││││iPhone3G)││動櫃員機││││├──┼───┼─────────┼────┼──────┼────┼────┼─────┤│十三│丑○○│98年7月20日在奇摩│98年7月│新竹縣竹北市│6,000元│辛○○三│98年度偵字││││拍賣網站上佯稱欲出│21日某時│博愛街中國信││重中山路│第33031號││││售數位單眼相機(│許│託銀行內之自││郵局帳戶│││││NikonD80)││動櫃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