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三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亭坤
一、上列當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上訴人並未為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毋得延誤,逾期亦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