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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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905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