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於民國97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