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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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815號
原告 謝沁岑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陳穎賢 律師
被告 李崑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初某日,在高雄市左營區自由一路之小北百貨前,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P」之成年人使用,而容任「P」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個帳戶遂行犯罪及作為該詐騙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之用。嗣「P」與其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旋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間某日,於手機交友軟體TINDER自稱「司徒信」,對原告佯稱可透過投資海外股票獲利云云誘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14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6萬元、同年月15日匯款14萬元至被告上開台灣銀行帳戶,並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與原告所受300,000元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詐欺所受之損害3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匯款紀錄及111年度偵字第6390號起訴書為證(本院卷第13-19頁、75頁)。而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37號全卷,雖原告受騙情節並未見於該案卷內,惟被告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於原告遭詐騙情節期間,確係為詐騙集團所使用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告以前揭行為侵害原告財產權,其行為與原告受有300,000元之損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00,000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9日(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
000元,及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