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
聲請人青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民國九十一年貳拾柒萬參仟元溫林翠晶大安分行七月十五日支票號碼0000000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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