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李吉霞 被告 高振捷
江柔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48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士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