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383號原告 劉怡芳 被告 劉人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1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18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