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予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一造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之傳喚,恐有不合法之虞。故本件不宜由檢察官一造辯論判決,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