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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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99號聲請人 洪承凱 上列聲請人洪承凱因與相對人HOANGNGHIASO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承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臺端提附聲請狀之本票應非原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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