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顯智 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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