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0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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