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李慶榮 被告 曾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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