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聲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抗告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