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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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聲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游振南 等與被告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