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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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698號
反訴原告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因容忍一定行為等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估價單等為憑,按此價
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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