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雅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雅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雅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95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
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452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持有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930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
6月、9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上開㈠、㈡之罪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上開㈢之2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2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57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