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744號聲請人 林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洪堯東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洪堯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堯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堯東於民國90年02月18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91年度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請求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以利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99號裁定(均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被繼承人洪堯東所有之遺產┌──┬──────────────────┬─────┐│編號│土地及房屋標示、坐落│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1/2│││積:1031.95平方公尺)││├──┼──────────────────┼─────┤│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全部│││:95.12平方公尺)││├──┼──────────────────┼─────┤│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118.85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