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智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期│判決│期│├───┼──┼───┼────┼─────┼───┼──┼───┤│酒後駕│有期│103年│103年度│本院104年│104年│同前│104年││車公共│徒刑│11月19│速偵字第│度交簡上字│5月14││5月14││危險│4月│日│7569號│第44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3年│103年度│本院104年│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12月4│毒偵字第│度簡上字第│8月26││8月26││品│4月│日│8286號│324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