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0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佰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佰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至第7行:「遂趁機竊取 黃錦雀 所有在1
樓桌子內抽屜之皮包(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新台幣5000元)」之記載,補充為:「遂趁機竊取黃錦雀所有置放在該處
1樓桌子抽屜內之皮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發票、印章估價單及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物)」之記載。
㈡被告劉佰奇辯解不足採信部分補充:「被告劉佰奇於警詢時
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且辯稱其當時只有借用電話而 黃翁 近也在其前方站立約1公尺云云。經查,證人即被害人母親 黃翁近 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一到客廳桌子上電話旁先將話筒放在電話旁,然後坐在桌子前椅子上身體彎下去打開桌子左側最下方(第三層)大抽屜將其女兒的皮包竊走等語,其後該皮包即逸失,衡情自屬被告所竊,足證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劉佰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茲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復審酌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7年確定,甫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2年10月16日始執行完畢,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竟仍於前開假釋期間內再犯本件竊盜罪(不構成累犯),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所竊財物價值尚非過鉅,查獲時已無從歸還被害人黃錦雀,兼衡其為高中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及犯後於警詢時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具狀陳明聲請本院傳喚到庭說明等語,惟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犯罪事實已臻明確,業如前述,依前開說明,本院認無再行傳喚被告進行調查之必要而逕為判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2991號被告劉佰奇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80巷
1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佰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7月2日11時許,基於竊盜之犯意,假藉要租屋之名,進入黃錦雀位於高雄市○○區○○街74號1樓之住處,黃錦雀不疑有他,告知該處3樓要出租,並聯絡屋主 林翠娥 帶劉佰奇上樓看屋,劉佰奇看完後獨自一人先下樓謊稱要打電話,利用黃錦雀尚未下來之際,遂趁機竊取黃錦雀所有在1樓桌子內抽屜之皮包(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新台幣5000元),得手後旋即騎車離去,雖經在場之黃翁近當場發現,但因其年事已高又獨自一人而不敢聲張,待黃錦雀下樓後,黃翁近告知黃錦雀上情,遂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佰奇自承當時確有進入該處之事實,且有證人黃錦雀、黃翁近、林翠娥之供述,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相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劉佰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檢察官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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