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張啟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