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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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前述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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