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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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冒名金建華)右列具保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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