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祁蕭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