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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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
9年7月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法條於被告行為後有變更,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