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月6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77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7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在案,惟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聲字第828號聲請撤銷緩刑,經該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66號撤銷緩刑,於97年9月18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