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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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字第8號原告丙○○原告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辦事項如下:
一、兩造應就原告已付買賣價金屬土地、房屋、裝修工程價款部分詳為說明,原告並應說明本件未以土地、房屋、裝修工程合約之契約當事人為被告所憑理由。
二、原告應提出博大策略廣告於民國96年、97年間所承辦相關廣告企劃案之相關資料,如與房屋銷售有關,並應詳予說明與本件關聯性。
三、兩造應說明本件裝修工程是否完成、其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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