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9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9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973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48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1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9年6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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