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9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957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43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9年5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