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 張永豪張碩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路○○號10樓,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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