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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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德和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德和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彭德和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
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聲請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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