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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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 葉慶村 相對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孫超 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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