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謝孟華 (即 賴慧純 之繼承人)
賴瑞昇 (即賴慧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孟華、賴瑞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慧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5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債務人謝孟華、賴瑞昇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慧純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於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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