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見財
詹為新 詹進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西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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