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千雅戴倩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於必要支出欄列載須繳納父親所有房屋之火災地震與意外險,但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保單,該內容並非只有房屋之保險,而係家庭綜合保險單,則該部分保費是否應由聲請人分擔?有無支出之必要?另聲請人所投保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係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投保,投保該保險之必要性為何?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提出自109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聲請人是否有為被保險人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該契約之要保人是否曾為聲請人?如是,係於何時更換?
五、請提出預估之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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